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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漳州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成都漳州商会”

(英文译名:zha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engdu缩写cdzzsh):简称“成都漳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漳州籍在蓉各地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实体,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改革开放以及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广泛团结漳州在四川省内各地工商界人士,积极开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促进漳州、四川两地的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设在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金府国际12015-17

电话:028-62068313/61538656  邮编:610000

第一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会员宣传党的方针和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走“爱国、敬业、守法”的经营之路,规范企业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会员遵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和秩序,建设和谐社会。

   (二)沟通和加强会员之间及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和帮助会员企业做好、做大、做强,引导会员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组织会员对企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给会员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听取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协调落实,为会员服务。

  (四)开展对经济政策和经济导向、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为会员提供业务咨询与指导。

  (五)指导并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整体实力;为企业改造、投资和科技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及参加国际性展览会,促进商会内部及国际间的沟通和联系,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组织各种类型的业务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素质及市场竞争能力。

   (八)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融资、审计、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十)对来蓉经商、求学、旅游、探亲等漳州籍同乡,因特殊原因陷入法律和经济困境而无法解脱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和经济援助。

  (十一)开展有益于商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及市工商联委托的工作,做好成都、漳州两地交流和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第七条  商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成都市具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漳州籍企业。

(二)拥护商会的章程,有加入商会的意愿,照章缴纳会费。

(三)经理事会授权,会长会研究同意,可成为商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由商会秘书处审核后发给会员证。

 (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商会名誉会员,聘请对成都、漳州两地经济发展有贡献的专家和领导干部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可向商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

  (四)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接受商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变更、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商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一半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设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部分常务副会长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可担任执行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主持会议,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参与会长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会长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会长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顺延或临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历届会长离任均作为商会创会会长。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理事、行政负责人执行单位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单位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行政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理事、行政负责人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条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出、处罚的;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理事会换届;

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会费标准为5年一届计算:会长20万元(4万元/年),执行会长5万元(1万元/年),监事长5万元(1万元/年),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3万元(6000/年),副会长1万元(2000/年),常务理事5000元(1000/年),理事3000元(600/年),会员个人(会员单位)1500元(300/年)。

  (二)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商会所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审查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商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商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2013113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工商联审定并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核准印章)

 

 

 

                     章程核准时间:  2013  11   3